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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大额奖补!东莞滨海湾新区科技企业项目奖励

发表时间:2023-11-03 10:40作者:科小泰

一、适用范围

  适用在东莞滨海湾新区(下称“新区”)工商登记、交纳关键税务稽查,具有法人资格及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独立法人的企业法人组织,及其满足条件的相关团体和本人。交纳关键税务稽查就是指近 12 个月在新区交纳税收占比50%(含)之上,如果在新区申请注册没满 12 个月以具体时间换算。

二、项目奖励

(一)科技企业落户口支持

  1.科技企业评定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部点评,当选国家科技型企业库的公司给予一次性5 万余元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评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余元奖励;对当年再次根据评定的国家高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余元奖励。对该公司注册地址在东莞市以外地区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企业,其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场所均于当年变动至新区的,给予一次性 35 万余元落户口奖励。关于新定性为东莞市百强企业企业孵化器和瞪羚企业的,各自给予一次性50 万余元、30 万余元奖励。

  2.办公室场地租赁费支持。对落户口新区的国家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自购产品研发、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没有物业管理费用和水电气等支出),在其中第一年全额的补助,第二、三年递减补助。

(二)企业研发投入支持

  对本年度合乎税收法律法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支出金额超过 50 万元公司,分级别给予科研投入补助:上一年度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在 3%(含)至 6%、6%(含)至10%、10%及以上,经核准分别按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金额的5%、8%、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大补助 200 万余元。企业研发投入每提高1000万余元,增加奖励 5 万余元,提高奖励不超过100 万余元。

(三)科研机构基本建设支持

  1.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对新区企业合作世界各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新区共建协议科研机构的,按不超过该科研机构设立后本年度基本建设花费的 20%,连续三年总计给予最大500万基本建设经费预算补助。

  2.科研机构评定支持。关于新评定的省部级、地市级重点实验室,各自给予一次性 500 万余元、400 万余元奖励;关于新评定的省部级、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自给予一次性500 万余元、400万余元奖励。对获国家级科研机构项目立项(评定)的,依照市财政支助额度不超过 1:1 占比给予最大600 万余元配套设施奖励。

  3.香港澳门科研机构支持。对港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新区开设法人资格科研机构的,按该科研机构设立后本年度基本建设花费的 50%,连续三年总计给予最大500 万余元基本建设经费预算补助。对于在新区牵头组建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深莞惠协同创新中心,依照市财政支助额度不超过1:1 占比给予最大500万配套设施支持。支持港澳的国家试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新区申请注册设立分公司,按照该子公司设立后本年度科研投入的 50%,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补助,总补助额度最大 1000 万块。

(四)孵化载体基本建设支持

  1.开设补助。支持各种主要在新区开设合乎新区产业导向的“全球化、特色化、系统化”科技企业网络加速器、创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经新区核准后,依照不超过具体基本建设花费的 50%,给予最大 200 万余元一次性开设补助。

  2.更新奖励。关于新评定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企业创业孵化器各自给予一次性300万余元、200 万余元奖励,关于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各自给予一次性 200 万余元、100 万余元奖励。

多项大额奖补!东莞滨海湾新区科技企业项目奖励

  3.业绩考核奖励。每引入或培养一家国家高新企业、东莞市瞪羚企业、独角兽公司或东莞市技术创新企业500强、地区金融市场或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各自给予运营企业 10 万余元、20 万余元、50 万余元、100 万余元一次性奖励。每一家孵化载体、产业平台每一年总计奖励最大 500 万余元。

  4.创业创新商业综合体经营补助。支持建立经科技局评定的地市级创新发展商业综合体,并对运营企业引入科技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的,按实际出租面积给予不超过40 元/平米/月的经营补助。

(五)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

  支持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科技人员担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广东省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科学基金,依照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立项支助数额的10%,在工程验收成功后最大给予 500 万余元奖励。

(六)科技创新转化支持

  对吸收成效产业化项目的,除关联方交易外,依照上一年度做为买家签署科研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具体履行合同技术交易总额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一年最大补助200万余元。

(七)共性技术数据平台支持

  1.数据平台补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司在新区基本建设科技创新转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与立实验证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新创建(改建)硬件软件投资总额500 万余元(含)以上,依照不超过投资额的 30%,给予最大1000 万余元基本建设补助。

  2.提供帮助奖励。对平台为东莞机关事业单位(与其说无投资关系)给予项目研发、试验室成效开发设计和改进、建成投产前实验或是试产、产品质量检测等服务的,依照不超过年度服务数额的 10%,给予最大 500 万余元奖励。

  3.企业培育奖励。对平台卵化培养科技创新企业的,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款给予每一年最大500 万余元业绩考核奖励。

(八)高新科技配套方案支持

  1.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对新区科技企业与机构新引进全日制研究生、中级职称评定及以上科学研究、技术以及产业人才,持续 3 年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综合性补助,每个企业或组织每一年最大得到补助不得超过 300 万。

  2.国家专利申请支持。对新区科技创新企业、组织、优秀人才得到中国实用型专利授权,每一件给予1000 元奖励;得到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一件给予 5000 元奖励;得到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一件给予 10000 元奖励。同一技术规范较多奖励 2 个海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许可。每人每天得到奖励的海内外授权发明专利数各自不得超过 5 件,每个企业每一年得到专利许可奖励不超过 50 万余元。

  3.举行活动支持。依据主题活动特性、经营规模、知名度等,对通过新区审批满足条件的主题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不少于50%补助,每一家企业每一年最高补贴 150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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